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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六十卷 新集至治条例不分卷
书籍简介
本书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六十卷附《新集至治条例》不分卷,元官修,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本次OCR仅提取前20页,所见为“户部卷之四·典章十·婚姻”部分,卷首列婚姻门目,包括嫁娶礼书、款帖、聘财等第、嫁娶、婚礼、驱口嫁娶、嫁娶写立婚书、嫁娶聘财体例、六婿财钱定例、定妻不娶改嫁、定婚女再嫁、招到女婿弃妻再娶、女婿在逃依婚书断罪、定婚奸逃已婚为定、通奸成亲断离、同姓不得为婚、死嫂招后夫、明元一兄妹为婚、婚不许悔亲等。正文首载婚书格式,规定凡婚书不得用北语虚文,须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要受到聘礼数目,嫁主并媒人亦各合画字,仍将两下礼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吩咐各家收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可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同假伪论。其下详列嫁娶礼书、款帖及聘财等第:正婚依上例聘财等第以男家为主,厚减者听;养者女婿依例聘财等第减半,须要明立媒妁婚书,成亲则女家下财男家受礼;年限女婿依上聘财等第验数,以三分不过二分财,女家受财期以几年为满日方听出离;有妻不得求娶正妻,若娶妾许明立婚书求娶,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又未过门夫死回财一半,品官别行定夺,民户娶军妻女从其所愿;筵席不过味,省部定例但有筵会白日至禁钟以前罢散。书中又载“嫁娶写立婚书”至元六年三月十一日中書户部契勘,称人伦之道男女婚姻为大,各处见行礼数事深不一,有立婚书文约者,亦有不立原议婚书止凭媒妁为婚者,已定之后少有相违,男家为无婚书故违原议妄行增减财钱,或女婿养老出舍争差年限,诉讼到官,其间循情及媒妁人等偏向,止凭在口,以致词讼不绝,深为未便;省部公议得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原议聘财钱物,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又载“嫁娶聘财体例”七款,至元八年二月钦奉圣旨据中书省奏定民间嫁娶婚姻聘财等事,准奏遍行诸路照会一体施行:婚姻聘财表里头面诸物在内,并不以元宝钞为则;三品四百贯,四品五品三百贯,六品七品二百贯,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庶人上户一百贯、中户五十贯、下户二十;筵会高下男家为主,品官不过四味,庶人上户中户不过三味,下户不过二味;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以上无故五年不成,故前后年月并之,及夫逃亡五年不还,并听离,不还聘财;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例。其后又载“六婿财钱定例”,招召养老女婿照依已定嫁娶聘财等第减半,须要明立媒妁婚书成亲;招出舍年限女婿各从所议,明立媒妁婚书,或男或女出购财钱,依约年限照依已定嫁娶聘财等第验数,以三分中不过二分;媒妁从合属官司社长、乡长、耆老人等推举选保信实妇人充,官为籍记姓名,仍严切约束,无得似前多取媒妁钱数、滥余设立,违者治罪。册内又载“母在于不得主婚”“女适人从母主嫁”“逃妇为妻”“定妻不娶改嫁”“定婚女再嫁”“招到女婿弃妻再娶”“女婿在逃依婚书断罪”“定婚奸逃已婚为定”“通奸成亲断离”“同姓不得为婚”“死嫂招后夫”“明元一兄妹为婚”“婚不许悔亲”等条及案例,涉及赵速儿、刘婆安、高唤奴、刘泉、郭伯成、李仲和、张荣、宋得荣、豆黑厮、郝伴姑、史延寿、刘瑞哥、赵阿叶、易千三、刘义、李兴奴、许惠、黄鹤姐、胡元一、胡右七娘等人物与婚姻纠纷,反映元代婚姻制度中婚书、聘财、媒妁、主婚、守服、改嫁、同姓不婚、兄妹不婚、悔亲断罪等具体规定与司法实践。全书以圣旨、省咨、部呈、路申等公文汇编形式,集中呈现元代婚姻礼制与户婚法律,是研究元代婚姻家庭制度、聘财等级、媒妁管理及地方司法的重要文本。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本书为元代官修之书,具体修纂机构名称OCR未载。其内容汇辑元代圣政、典章及至治条例等制度文献,属于元代官方制度汇编性质。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元代官修典章制度汇编,保存“户部·婚姻”门大量圣旨、省咨、部呈、路申等原始公文,是研究元代婚姻制度、聘财等级、婚书格式及媒妁管理的重要资料。
2. 册内集中反映元代婚姻中婚书画字、合同字样、聘财等第、养老女婿与出舍女婿、守服改嫁、同姓不婚、兄妹不婚、悔亲断罪等规定与案例,可供研究元代户婚法律、家庭伦理与地方司法实践参考。
3. 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保留《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及《新集至治条例》的文本面貌,对考察该书版本流传、清代翻刻及元代制度文献整理具有版本学与文献学价值。
2. 册内集中反映元代婚姻中婚书画字、合同字样、聘财等第、养老女婿与出舍女婿、守服改嫁、同姓不婚、兄妹不婚、悔亲断罪等规定与案例,可供研究元代户婚法律、家庭伦理与地方司法实践参考。
3. 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保留《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及《新集至治条例》的文本面貌,对考察该书版本流传、清代翻刻及元代制度文献整理具有版本学与文献学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成书于元代,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刊本亦在1911年(含)之前,按公版判定优先级P0直接判“是”,无需查作者及纂修者卒年。
适用领域
元史、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史、法制史与政书研究者,历史文献学与古籍整理爱好者,以及关注元代户婚制度、聘财礼俗与地方司法运作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本次OCR所见为“户部卷之四·典章十·婚姻”部分,正文篇目包括:
- 婚姻:婚书格式
- 嫁娶礼书、款帖
- 聘财等第:正婚、养者女婿、年限女婿、有妻不得求娶正妻、未过门夫死回财、民户娶军妻女、筵席等
- 嫁娶写立婚书(至元六年三月十一日中書户部)
- 嫁娶聘财体例(七款,至元八年二月)
- 六婿财钱定例(至元八年七月平阳路奉尚书户部符文)
- 嫁娶:母在于不得主婚、女适人从母主嫁、逃妇为妻、定妻不娶改嫁、定婚女再嫁、招到女婿弃妻再娶
- 女婿在逃依婚书断罪
- 定婚奸逃已婚为定
- 通奸成亲断离
- 同姓不得为婚
- 死嫂招后夫
- 明元一兄妹为婚
- 婚不许悔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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