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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
| OB | 14000178 |
|---|---|
| 作者 | (宋)孙奭音义(原律文作者未题) |
| 作者时代 | 宋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不详(清钞本) |
| 版本 | 清昭文张氏爱日精庐钞本 |
| 时期 | 先秦至元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法令)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137 页 |
| 容量 | 33.7 MB |
| 文件 MD5 | c13793281a52e26918bbb9c12d51a7a0 |
书籍简介
《律文》为宋孙奭音义、清昭文张氏爱日精庐钞本,本次所见为前20页。卷端见“名例律卷第一 凡五十七条”,卷第二为“卫禁律卷第二 凡三十三条”,正文为传统律典条文及注文,孙奭为之音义。从篇目与条文看,本书所录属中国古代律典中的名例、卫禁等篇,保存了律条正文、小注及音义材料,是研究传统律典条文结构、注文诠释与音义训释的实物文本。
本次OCR所见卷第一《名例律》内容颇为完整,先列五刑: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并附赎铜数额;次列“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每条下附小注说明其构成,如谋反谓“谋危社稷”,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又列“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并载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其后又载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例;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书中还详列官当法,如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仍各解见任。又载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之适用与叙法,流配、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流、犯罪已发已配而更犯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等条文。后半又见犯罪时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还官主、平赃据犯处当时物价、略和诱人、会赦应改正征收、犯罪未发自首、共犯罪以造意为首、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同居相为隐、化外人同类自相犯各依本俗法、断罪无正条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称乘舆车驾及御、称期亲祖父母、称反坐、称监临主守、称日年众谋、称加减轻次、称道士女官等条,可见名例篇对刑罚原则、身份特权、自首、共犯、罪数、亲属相隐、涉外案件、法律解释方法等均有系统规定。
卷第二《卫禁律》凡三十三条,所见条文涉及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城门、阑入宫门、殿门、上阁内、御膳所、禁苑等不同处所的量刑等差;又载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的处罚,因事得入宫殿而辄宿及容止者减阑入二等,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登高临宫中、宿卫人被奏劾本司先收其仗、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减等、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辄回改者杖一百等条,集中反映宫殿禁卫、门籍管理、宿卫纪律与宫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
此本为清昭文张氏爱日精庐钞本,书中多处见“昭文张金吾藏书”字样,末见“累钞秘册”等语,卷首及卷末有钤印图像,可知其曾为清代藏书家张金吾爱日精庐所藏。作为宋孙奭音义《律文》的清代钞本,本书保存了名例、卫禁等篇的律条、注文与音义面貌,对研究中国古代律典条文、律学注疏、音义训释及清代钞本流传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本次OCR所见卷第一《名例律》内容颇为完整,先列五刑: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并附赎铜数额;次列“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每条下附小注说明其构成,如谋反谓“谋危社稷”,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又列“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并载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其后又载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例;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书中还详列官当法,如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仍各解见任。又载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之适用与叙法,流配、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流、犯罪已发已配而更犯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等条文。后半又见犯罪时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还官主、平赃据犯处当时物价、略和诱人、会赦应改正征收、犯罪未发自首、共犯罪以造意为首、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同居相为隐、化外人同类自相犯各依本俗法、断罪无正条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称乘舆车驾及御、称期亲祖父母、称反坐、称监临主守、称日年众谋、称加减轻次、称道士女官等条,可见名例篇对刑罚原则、身份特权、自首、共犯、罪数、亲属相隐、涉外案件、法律解释方法等均有系统规定。
卷第二《卫禁律》凡三十三条,所见条文涉及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城门、阑入宫门、殿门、上阁内、御膳所、禁苑等不同处所的量刑等差;又载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的处罚,因事得入宫殿而辄宿及容止者减阑入二等,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登高临宫中、宿卫人被奏劾本司先收其仗、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减等、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辄回改者杖一百等条,集中反映宫殿禁卫、门籍管理、宿卫纪律与宫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
此本为清昭文张氏爱日精庐钞本,书中多处见“昭文张金吾藏书”字样,末见“累钞秘册”等语,卷首及卷末有钤印图像,可知其曾为清代藏书家张金吾爱日精庐所藏。作为宋孙奭音义《律文》的清代钞本,本书保存了名例、卫禁等篇的律条、注文与音义面貌,对研究中国古代律典条文、律学注疏、音义训释及清代钞本流传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本书保存名例、卫禁等篇的律条正文、小注及音义,对研究中国古代律典的条文结构、刑罚原则、身份特权、自首共犯、罪数计算、宫禁卫戍等法律制度具有基础文献价值。
2. 本书题宋孙奭音义,正文附音义训释,可供研究宋代律学、法律音义及传统律典注疏体例参考。
3. 清昭文张氏爱日精庐钞本及“昭文张金吾藏书”等印记,对考察《律文》版本源流、清代藏书家张金吾爱日精庐的钞藏活动及古籍流传具有版本学与藏书史价值。
2. 本书题宋孙奭音义,正文附音义训释,可供研究宋代律学、法律音义及传统律典注疏体例参考。
3. 清昭文张氏爱日精庐钞本及“昭文张金吾藏书”等印记,对考察《律文》版本源流、清代藏书家张金吾爱日精庐的钞藏活动及古籍流传具有版本学与藏书史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题宋孙奭音义,成书于宋;清昭文张氏爱日精庐钞本,钞写于清,成书年与钞写年均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
适合人群
中国古代法律史、律典与律学研究者,传统音义与注疏文献研究者,古籍整理、钞本版本目录学及藏书史工作者,以及具备一定文言阅读能力的传统文化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卷第一:名例律(凡五十七条),内容涵盖五刑、十恶、八议、上请、减赎、官当、除名免官、流配、老小废疾收赎、犯罪未发自首、共犯罪、二罪以上俱发、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相犯、断罪无正条、称监临主守等。
卷第二:卫禁律(凡三十三条),内容涵盖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城门、阑入宫门殿门、上阁内、御膳所、禁苑、宿卫冒名自代、门籍管理、登高临宫中、宿卫人被奏劾收仗等。
(后续卷篇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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