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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详定刑统

OB14000098
作者窦仪等
生卒年914—966
出版社—
出版年明(具体年份未详)
版本明乌丝栏钞本
时期先秦至元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法令)
是否公版是
页数588 页
容量457.0 MB
文件 MD54d86d5a2ce837ddde10e910ed7e39a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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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重详定刑统》,又称《宋刑统》,题宋窦仪等撰,明乌丝栏钞本。前20页保存了名例律及疏议的部分内容,可见五刑、赎铜、十恶、八议等核心刑法制度。据OCR,书中先述五刑沿革,称“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并引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帝悲其意而改内刑等事,说明笞、杖、徒、流、死之刑的源流与沿革。又载赎铜之制,列“壹伯”“拾斤”“贰拾斤”“叁拾斤”“肆拾斤”“伍拾斤”等赎铜数额,并引周显德五年敕、唐建中三年八月二十柒日敕节文,规定“其拾恶中恶逆以上肆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应合”等,反映宋初刑统对唐律及五代敕令的继承与整合。书中还详列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恭,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并引疏议解释其名目与范围,如“谋反”谓“谋危社稷”,“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等。又载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并规定“诸八议者犯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以及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等制度。前20页还可见“一名例律并疏”等标题,说明此本按律、疏、敕、条等层次编排,具有典型的刑统体例。明乌丝栏钞本保存了宋刑统的早期文本面貌,对研究唐宋法律沿革、宋代司法制度、古代法律文献传播及版本校勘均有重要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窦仪等
914—966
窦仪,字可象,蓟州渔阳人,宋初大臣。后周时曾任翰林学士,入宋后历任工部尚书、礼部尚书等职。建隆年间奉敕与苏晓等详定刑统,即本书《重详定刑统》。OCR题“窦仪等撰”,可知此书为窦仪等人奉敕集体编修,属多人合作作品。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宋初窦仪等奉敕编定的《重详定刑统》,是研究唐宋法律沿革、宋代刑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的核心文献。
2. 前20页保存五刑、赎铜、十恶、八议及名例律疏议,可据以考察《唐律疏议》至《宋刑统》的继承与变化。
3. 明乌丝栏钞本保留早期文本面貌,对古籍版本学、法律文献校勘及宋代法律传播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成书于宋初,钞本为明乌丝栏钞本,成书与版本年代均早于1911年,直接判定为“是”。作者窦仪卒于966年,已超过50年;其余合作者亦为宋初人物,不影响公版结论。

适合人群

中国法律史研究者、宋史研究者、古代法制文献整理者、古籍版本学与文献学工作者、传统法律文化爱好者。

序文信息

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前20页未见完整目录,可见名例律内容,包括: - 五刑 - 赎铜 -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恭、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 八议者犯罪奏请议定、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上请等条 - 名例律并疏、敕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