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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一百三十卷 第十一册

OB12000225
作者唐太宗文皇帝御撰;明·方从哲等重校刊
生卒年598—649
出版社—
出版年1596
版本明万历二十四年国子监重校刊本
时期先秦至元
大类史部(正史)
详细分类史部·正史
是否公版是
页数93 页
容量19.6 MB
文件 MD569163299217c7be798ea06580d75bd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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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晋书》一百三十卷,唐太宗文皇帝御撰,唐初官修纪传体晋史。本次所见为明万历二十四年国子监重校刊本第十一册,前20页为卷三十《刑法志第二十》开篇,卷端题“晋书卷三十 刑法志第二十 唐太宗文皇帝御撰 皇明承直郎国子监司业臣方从哲等奉勑重校刊”,版心及页脚可见“万历二十四年刊”字样。该志系统叙述上古至晋代刑法制度沿革。开篇引传曰“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论刑礼关系,以为刑狱出于不得已;述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夏后氏五刑三千,殷因于夏,周人三典刑邦国、五听察民情,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又引《司马法》,记征不义、废贡职、乱嫡庶、变礼刑等处罚。述殷周之质不胜其文,昭后徂征,穆王制刑辟以诘四方,有禹刑、汤刑、九刑。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朴。汉自王莽篡位后旧章不存,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梁统上疏论元帝、哀帝轻殊刑,主张刑罚务中,仁义为主,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除残去乱;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明帝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章帝时陈宠上疏,请荡涤烦苛,轻薄箠楚,帝纳其言,决罪行刑务于宽厚,禁绝钻钻诸酷痛旧制,解除妖恶之禁,除文致请谳五十余事,定著于令。陈宠又代郭躬为廷尉,校律令,奏除溢于甫刑者,谓礼经三百、威仪三千,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删定律令为汉议,表奏之,述董仲舒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折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集议驳三十篇,凡八十二事。又述魏武帝欲复肉刑,孔融议以为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欲绳之以古刑,非与时消息;魏国建,陈群、钟繇等议肉刑,王脩不同,遂寝。魏文帝受禅又议肉刑未定,有军事复寝。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叔孙通益律,张汤、赵禹等增篇,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余家,家数十万言,断罪所用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天子下诏但用郑氏章句。卫觊奏请置律博士。太傅钟繇上疏求复肉刑,司徒王朗议不同。后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邵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序略述旧律篇少文荒事寡罪漏,故集罪例为刑名冠律首,分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留、免坐等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依古义制为五刑,死刑三、髡刑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又改贼律,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除异子之科;殴兄姊加至五岁刑;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改投书弃市之科;正篡囚弃市之罪;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其后正始之间,夏侯玄、李胜、曹羲、丁谧又追议肉刑,卒不能决。景帝辅政,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毌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荀氏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程咸上议,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于是有诏改定律令。文帝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令贾充定法律,与郑冲、荀顗、荀勖、羊祜、王业、杜友、杜预、裴楷、周权、郭颀、成公绥、郑柳轨、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权设为令,太平当除。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固相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小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毕表上。武帝诏嘉,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班新律。其后明法掾张裴又注律,表上之,论律始于刑名、终于诸侯,刑名所以经略罪法轻重,正加减等差,明发众篇多义。张裴释故意、失、谩、诈、不敬、斗、戏、贼、过失、不道、恶逆、戕、造意、谋、率、强、略、群、盗、赃等二十者律义之较名,又论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又述律制生罪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又论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诏从之。及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又上言论死刑重、生刑轻,徒者亡逃为盗贼,宜复肉刑。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唐太宗文皇帝御撰;明·方从哲等重校刊
598—649
本书卷端题“唐太宗文皇帝御撰”,又题“皇明承直郎国子监司业臣方从哲等奉勑重校刊”。唐太宗李世民为唐朝皇帝,贞观年间诏修《晋书》,并亲撰部分论赞,故《晋书》旧题“御撰”。方从哲为明万历间国子监司业,奉敕主持重校刊刻。此次所见为明万历二十四年国子监重校刊本。

学术价值

1. 《晋书·刑法志》系统保存汉魏至晋法律沿革,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基本文献。
2. 志中引梁统、陈宠、应劭、孔融、陈群、程咸、张裴等人奏议与律论,可与《汉书·刑法志》《魏书》等互证。
3. 本次所见为明万历二十四年国子监重校刊本,版式整齐,并有哈佛燕京学社汉和图书馆藏印,具有版本学与藏书史价值。

公版依据

《晋书》成书于唐贞观年间,本次所见为明万历二十四年(1596)国子监重校刊本,成书与刊刻年均在1911年(含)之前,适用P0规则,直接判“是”。作者李世民卒于649年,亦已满50年。最终结论:是。

适合人群

中国古代史、法制史、魏晋南北朝史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研究者;对汉魏至晋法律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无

目录

- 卷三十 刑法志第二十(本次前20页所见) - 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三 本次未见,待补